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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节 (第1/4页)
??妨害作证罪是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采用不同的手段,导致的教唆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云并未给案件的相关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相对应的罪责也较小。 ??四、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 ??辩护人认为,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分为: ??(一)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 ??(二)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 ??(三)已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 ??(四)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云指示魏大友伪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比较大。 ??但是法院及时启动了审监程序,未给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案发后被告人赵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认罪认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但是被告人赵云的诉讼标的未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迫使魏大友作伪证,造成魏大友轻伤的后果,而且利害关系人有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属于初犯。因此,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 ??第414章 孟总 ??休庭后,法警将赵云带出了法庭,在出门前,他看向旁听席上的父亲赵凤祥,四目相对,赵老爷子嘴唇颤抖,眼中有些潮湿。 ??方轶看了看表,已经快十二点了,拿出矿泉水喝了几口,润了润嘴唇和喉咙,在开庭的时候,律师不能喝水,所以长时间的开庭对律师、检察员和法官的体力是一个考验。 ??赵凤祥想趁着休庭的功夫,找方轶问问情况,但是看方轶一脸疲惫,最终他还是忍住了,十分钟,只需要十分钟,就知道结果了(法官宣判),再等一等。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赵云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云的罪名成立。 ??赵云在庭审中具有认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方轶终于长出一口气,七个月!之前赵云已经被羁押了三个来月,再有三个来月就可以出来了,只是赵云出来后得另找工作了,法律工作者是干不了了。 ??旁听席上的赵凤祥也长出了一口气,七个月他可以接受,不能接受又怎么样,以他的经验,上诉改判率是非常低的,还是算了吧,省